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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22 14:45:26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解读】此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由国务院审议通过,一般情况下,为通过其草案,即该条例成立(附有具体生效的时间),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于规定之日起实施(发生对世效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这是该条例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解读】营商环境并无法律给出定义,该条例给出基本定义,在实施中,还有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条例赋予其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解读】这是八个基本要求,树立新的政府形象,并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透明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解读】不仅民营经济,还将外资纳入调整范围;市场主体就是行政和行政服务的相对方。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解读】将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公平竞争列为追求目标。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解读】非公有制经济一直处于市场的底端,处于发展所需的各方面的劣势,需要从根本上转变;外商一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严重不公平。本条将二者列为并列相,看上去很“香”,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允许大胆探索,并给与宽容的政策。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解读】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其实可以理解为城市法治程度评价体系,有要素、有分值、有被评价对象、有评价对象、也有参与对象,这将是政府梳理公布权力清单之后,一个更重要的评价体系。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解读】本条提出了市场主体的正确“姿势”,也将国际通行规则纳入评价标准和使用准则,厉害!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解读】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延伸,这也是最难以实现的。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解读】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存在的基本条件,该权利项下,还隐含着公邮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经营自主权的前提是财产所有权得到尊重。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解读】市场经济就是各类资源的一体化充分竞争下的分配,在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及既得利益者的眼里,本条将是“特权”终结的号角,希望如此!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招投标貌似很公平,也是起码看起来公平的方式。但不可否认在众多的招投标中,种萝卜走形式、最低价中标、串标、不正当竞争、非法利益、以竞争性谈判为由不公开信息等情况,“劣币驱除良币”,令人痛恨!

有一些行业是不适合进行招投标的,比如法律服务。笔者曾到京城参加了一个具有央企背景的地方企业法律顾问的招投标,标的不大,整个过程不透明更不公开:交上投标材料,就陷入了杳无音讯的等待。眼看法律顾问都开始了,才从标的单位获悉已经有中标的律所了,至于笔者为何未中标,没有任何解释。

在一些律师服务的投标中,笔者也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统计过律所办公面积、电脑数量和律师汽车数量。着实令人哭笑不得!!

还有一个招标单位,在谈判时要求主办律师一周来三天,并排除一名常驻律师(每天八小时,一周六天),其计划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才万元。这中招标条件明显违反市场规律和一般常识。

价低者中标就不再说了:逼死同行、累死自己、害死客户,拖累行业!!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解读】这也是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受到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解读】知识产权就像国家标准一样,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动力。知识产权的维权难度很大,所针对对象也很狡猾,企业必须重视。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解读】中小投资者是合法的投资者,不包括非吸参与者和P2P参与者,目前各种洗劫市场弱者的方式层出不穷,从私设交易平台、虚假交易、限制退出等手段,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解读】第一款是保护经营自主权的延伸;第二款就需要市场主体提高甄别能力,避开诸如草台班子、评选专业户、花钱买证等。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解读】相信在大数据下,这个平台将是高效运转。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解读】相信政府有多少证照审批,没有几个人可以数清楚,但工商登记是大部分市场主体都经历过的,对于使用虚假身份(利用别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企业的,在实际身份人提出异议后,工商部门应积极开展调查处理,而不是静等法裁判。

登记部门应加强培训和学习以及增加服务意识,对登记过程中的材料做到甄别,对于特殊情况(比如私人订制的公司章程等)需要从行政目的的角度,维护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解读】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是继应急预案之后,一个行政范围内的政策“门槛”。如何“念紧箍咒”,如何做到平等,将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解读】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从某凉茶开始,到某丹的诉讼,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众多的同业诋毁、限制的情况。如何高效的维权,可以让政府的行政部门参与进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解读】本条是最具有建设性的条款,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固定工、正式工、临时工、社会用工等,用工真的很复杂,不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更不是一个区域可以从自身改变的。还好,民营企业做的就很好,因为他们经历或者遗留特殊身份的员工。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解读】本条不是建一个孵化器、提供一笔扶持资金、建一个产业园……那样简单可以“促”成的,完善机制、提供效率、监督到位、查处得力,将是本条的后续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解读】降税不应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必须有落地的“云梯”,赋予各地可以不同的降税政策;税和房租一样,靠部门和房东的力量减下来,无异于“痴人说梦”。

是不是可以像公交涨钱一样,每年来一个民意代表评价:在每年每个税种至少降低0.05个基准点,民意代表可以设定降幅。让不同区域的竞争,给宏观经济带来动力。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解读】把费、基金降下来,有着巨大的市场期待,这才是放马南山的措施。市场主体也应该给市场主体个机会,根据合作的情况,对优质的和信用告的市场主体,采取零保证金的方式,给予合作机会。银行保函早就有,就是某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不愿意用,其根源就是市场主体的参差不齐、良莠有别。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解读】目前银行已经把向其融资的民营经济企业主搞成了“无线连带责任”,把有限公司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精神,彻底撕碎。不仅仅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家里的可以抵押登记的,基本上都抵押给了银行。

这一点,国有企业就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乐观一点,如果本条实现,则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将焕发巨大的拉动经济的动力。

如何促进本条的落地,处于市场主体的金融部门也要改革,处于融资地位的市场主体,更需要增加金融部门的业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解读】企业发债的程序和难度远远小于主板上市融资,其稳健的业务发展和赢利能力将增加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解读】公用企业单位无疑处于区域性垄断地位,比如供热企业,其供热单价十几年不变,燃煤价格高时,其亏损,低时也亏损。后来,终于明白,供热单价与燃煤成本基本无关。

从个别的诉讼案件中,得知某些单位的欠费滞纳金是没有合同或者政策依据的。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解读】行业协会也是市场主体,但其具有的排他性的垄断性质,从诞生之日就深深滴融入了“血液”。

没有评比和认证,就没有协会,没有收费也没有协会。是不是可以允许同行业,建立不同的协会,让协会也在市场中“冲浪”?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解读】信用体系在大数据下,技术上不是难事,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将市场主体纳入治下,将极大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经营等成本。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内容在城市信用的基础上,本不是事儿。而恰恰就成了事儿。从一个层面上讲,政府也是市场主体,也收到市场的调节。失去信用,将无异于自杀。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解读】拖欠和欠账是某些市场主体降低成本和融资成本的有效手段,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和合作伙伴,这种情况下,合作伙伴是没有多少选择权的,有时候用“脚”来选择其他交易对象,类似的拖欠和欠款就能杜绝吗?

客户出现欠款,有时候也慑于对方的强势地位,委曲求全和对方“磨叽”讨要。

本条内容不能仅限于唤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道德血液”,而应该像拖欠农民工的追责一样,建立追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解读】对于破产企业、僵尸企业、执转破企业等工商注销手续,在工商、税务等分别审查的情况下,将是一个合法注销的“梗”。

这一点破产管理人、法院、债权人等都没有与行政部门对话提要求的“身段”。尚需有关部门的主动为之,可以吗?拭目以待。

第四章 政务服务

【解读】政务服务,笔者将其称为“行政服务”,可能是原创。政务服务比行政服务范围更大,希望可以具体落地,不被推诿拖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解读】服务意识不是靠增强来实现的,在列入被评价的对象后,像淘宝的好差评,才有改善的主观动力。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解读】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标准要求,需要有服务标准,更需要有评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解读】全国各地的市民中心和政务中心,做到了集中行政,市场主体少跑腿,但还没有做到让市场主体体会到良好的解决问题的体验,应该说,体验相当不好,特别是无法短时期内找到解决办法的情况下。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解读】这个目标将极大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任重道远啊。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解读】该给一个“紧箍咒”,做不到怎么办?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解读】是否可以把行政许可提升到行政处罚的层面,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解读】可以配合权力清单来编制,列上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解读】房地产降温后,这个投资审批可以由市场主体来决定,在清单之外的,备案就可以了嘛。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解读】规划百年,百年规划,问一问:有没有环境改善、有没有增加人民可支配收入、有没有形成促进阳光和通行?答案就出来了。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解读】提升行政服务的部门设置、人员配置,推行服务,促进执法,提升相对人的行政体验。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解读】证明,一般是行政部门(行政登记部门、公证部门)指定需要、诉讼需要(公检法部门、证明事实)。作为出具证明一方的单位,不能“一刀切”搞。还需要根据合理和节省资源的角度,灵活掌握。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解读】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也要和海关、财政、税务、银行。外汇等部门协调,明确产品目录项下的细节、相关费用(比如代购、代理佣金)支付渠道,不要让从事业务者都处于犯罪的阴影下。

平行进口车业务中的佣金支付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了平行进口车行业的集体犯罪。有句话说的是在:从事平行进口车的老板们,不在监狱,就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解读】十八种税,税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出台的四五千篇规范构成了收税的依据,简化办税资料和流程,必须从简化税收文件开始。不能搞成专家掌握不全、纳税人不懂、执法人员标准不一。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解读】不动产登记,需要将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也有对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其权利内容和外延应该趋同,而不是双轨制。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解读】可以采取信用级别高的中型体量的市场主体搞试点,然后推广。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解读】这一点很重要,首问负责制和凡事有答复,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信访数量和越级信访情况。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解读】鼓励和禁止,两手必须都硬。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解读】可以结合权利清单来推进。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解读】需要让市场主体体会到信用良好的便利,从主体成立、融资、招录员工、员工福利、税费优惠、行政服务优先等,真真切切体会到。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解读】钓鱼执法,应该是某些行政执法的创造发明吧,每一次公开引起公众注意的案件,都形成了巨大的伤害,无论是被执法者还是社会公众。目前,青岛的工商、食药、盐务等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到行政执法局,值得推广和赞扬。

执法行为针对的对象应逐本溯源,从源头入手,不能选择性的执法,跟不能采取“钓鱼”“偷菜”式执法。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解读】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应该宽容的允许其存在。这不能是一句套话,而应该落地。对于创新的商业模式或者经营方式甚至市场主体,行政部门应先以“实验一下”的原则,让其存在,加强走访监督。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解读】大数据,安全是第一位的。采集渠道、方式、途径、主体、存储、用途等,是不是可以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约束。大数据犹如江水,是灾难的源头,也是能源的来源。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解读】列出可以如此操作的清单来,看看是否符合立法精神。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解读】在关系到市场主体安危、利益等情况中,留痕、办理过程、流程、处理结果等公开公示,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解读】公路限速设置、交警贴罚单等社会现象中的行政执法,合理性和情节处罚相适应,应该不难把握:以少罚和不罚为原则。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解读】可以公布典型案例,来对执法的自由裁量和社会公众进行指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解读】在制定、修改、废止前,先行先试,也是为上述行为提供事实经验和经历。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解读】涉及立法层面的程序,建议起草行政法规程序法、行政规章程序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法。30日时间有点短,俗话说,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在不能充分调研的情况下,提出的意见难以有足够的支撑。还好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解读】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列举了地方行法规与行政法规抵触、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解读】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解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需要市场的需要和市场的适用,好法用在“刀刃”上。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解读】多年前,笔者有一个想法,在合适的时候,建立自己的调解工作室,为有需求的主体,提供民间调解。后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台,也为笔者这个想法提供了支撑。

凡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得到保护和尊重。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解读】政府行政法制化为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解读】目前,某些服务机构也在律师业务;公证的业务是否可以赋予律师行使,或者提升律师见证业务的效力范围;上述公共法律资源存在共同为法律事务服务的情况,但如何整合,还要需要政府和各主体的发展需求。这一条的内容,很好!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解读】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区分和界定,尚需实践指导。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解读】物业公司算不算?现在的居住小区或者商业体,动辄数千家业主、几万人的社区,可以算是公用企事业单位。

比如某科物业,利用前期物业合同的单方制定优势,向业主收取每月60元的停车管理费,2018年7月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出台后,规定停车管理费不得高于50元,但该物业在12345多次约谈情况下,仍不改正,还是按照60元每月的标准收取。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解读】经常遇见某某最美、某某优秀、某某行业领袖等的微信投票,投吧,对“最美”也不认识,不投吧,人家发来了投票邀请。

甚至出现过某省对某行业名人进行网络投票,将一位去世的知名人士也列入投票范围,被曝光后,相关部门迅速约谈涉事单位,取缔了该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这是在国务院通过本条例后,确定的具体实施时间,也是发生对世效力的时间。

原标题:《[法规解读]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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